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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厚街做司法亲子鉴定需要哪些条件?

发布时间:2021-10-10 09:22:40

  东莞厚街做司法亲子鉴定需要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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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编告诉你,法律亲子鉴定主要用于户口簿、海外移民、财产继承、法院诉讼等,需要个人或公安法、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机构出具委托书,公证机构工作人员在现场拍照。在进行司法鉴定时,用户必须亲自到场,并提供身份证明(即身份证、户口本、护照等可证明身份的相关文件)。并提供当地派出所或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书,然后在司法鉴定人的监督下收集所有被鉴定人的样品。本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在全国具有法律效力。委托诉讼程序:1.委托:当事人可以通过有关部门、法院、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直接委托司法鉴定。被鉴定人必须至少是成年父亲和儿子,成年被鉴定人应自愿同意鉴定。12岁以上青少年有知情权,应当就鉴定意见进行适当辩论。2.身份证明:当事人必须提供身份证、子女出生证(或户口)等证明其身份和相互关系的文件原件。在取样现场,我们需要检查身份证。3.付款抽样:按有关规定付款;所有受试者必须由我们的专业人员亲自到现场抽样。4.鉴定:经核实当事人身份和授权书后,开始实验室鉴定。5.反馈结果:评估报告仅由客户亲自签署。

  下面小编给你讲个故事吧:“由于考虑到孩子年龄较小,常先生在与妻子魏女士离婚时自愿将婚后购买的一套房子赠给一对孪生女儿。谁知二年后,常先生竟意外得知女儿并非她的亲生,于是向法院请求撤销赠与,收回属于自己的房子。而前妻却不肯合作。因此,法院依法作出推断……婚姻终结:房屋赠与的孪生兄弟常先生和被告魏女士于2003年结婚,2007年生儿育女小亮,2014年生儿育女小甜,小梦。2015年3月,魏女士作为法定代理人,以小甜名义网签购买了位于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某小区内的一套房产,建筑面积127.08平方米。2015年9月,常先生和魏女士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儿子小亮由常先生抚养,女儿小甜,小梦由魏女士抚养,房屋室内家电均归小甜。2016年10月,常先生委托魏女士销售该房屋,待售房屋价格为122万元,包含家具家电价值后的实际售价约180万元。突然变故:男方要求返还份额离婚两年多后,在别人的提醒下,常先生对双胞胎女儿小甜,小梦是否是他的亲生女儿产生了怀疑。为解决心中的疑惑,今年1月23日常先生带着一张无名毛走进一家生物科技公司进行亲生血缘鉴定,结果被告知鉴定结论排除了常先生与该人的血缘关系。同一年四月,常先生将小甜、小梦、魏女士一同告上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其对涉案房屋及家具家电的赠与,依法分割出售该房屋及家具家电的价款,并要求被告方承担4000元。一周之后,常先生又与小甜一起找另一家公司,再次对亲子关系进行鉴定,检材为双方的口拭子,检验结果仍然是双方的亲子关系。反驳:在法庭上被女方拒绝再次鉴定时常先生说,第一次鉴定是其母亲直接采集小梦的头发交给他进行的,两次亲子鉴定都有证人在场,第二次鉴定时也有录像和照片证实。其主张赠与是基于法定抚养权义务,原告与被告一,二人之间没有血缘关系,违反了其真实意思,因此撤销赠与行为。对于原告方提供的亲子鉴定报告,在收集样本、保存和鉴定过程中不符合规定,直接导致鉴定结论上的偏差,对亲子鉴定不予认可。而且,赠与是以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为基础的,且本案所涉及的房产不属于原告,且是自己从案外人借来的,原告不出资,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在法院的释明下,被告魏女士拒绝申请重新鉴定,并表示如原告方要求重新进行鉴定,并拒绝合作进行鉴定。裁决:依法推定女儿非生身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现已提供必要证据证明原告怀疑被告小甜,小梦的生父并非被告,但被告人并未提供相反的证据推翻原告的主张,又在其子女对其生活仅有条件的情况下,对其进行了亲子鉴定,原告认为自己并不是被告小甜,也可以在法庭上认定小梦的生父主张成立。将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购房屋直接登记在被告小甜、小梦名下的行为,可以认定,将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赠与被告小甜,小梦将该房屋赠与被告共同财产的行为;常先生因有血缘误解将上述财产赠与被告小甜、小梦,属严重误解,符合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撤销的条件。关于被告魏女士所说的房屋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观点,法院认为,结婚后一方所购买的房子,除非有证据证明双方明确约定是一方私人财产,否则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至于是否因购房而产生夫妻共同债务,可另案处理。目前该房屋已被魏女士出售,且房款归魏女士所有,因此原告撤销赠与后,原告有权将上述房款分割,获得魏女士应得的份额并返还魏女士。被告人魏女士存在隐瞒两个孪生子女与原告无血缘关系的过错,致使原告对房屋产生重大误解,从而提出赠与房屋的意思表示,并引发了本次纠纷,二人鉴定支付的鉴定费4000元属于原告为证明本案事实所发生的必要费用,是原告的直接经济损失,故应由过错方即被告魏女士承担。综上所述,法院终审裁定驳回原告常先生对被告小甜,小梦就涉案房屋(含家具家电)的赠与,被告魏女士给付原告常先生房屋价款87.5万元及鉴定费用。目前,该案件已经生效和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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